刘春雷律师亲办案例
田某二手车转让纠纷案
来源:刘春雷律师
发布时间:2005-03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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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上半年,田某从王某购买了壹辆宝马轿车,因田某在上海工作,牌照上到上海比较繁琐,也就没有过户。年底,田某将宝马轿车转让给吴某,并告知其车的真实情况,吴未表示异议,收下了宝马轿车及相关资料,并如期支付了价款。2003年6月,吴某将田某告上法庭,主张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,要田某退还全部购车款。 刘春雷律师接案后,迅速联系到宝马轿车车主王某,说服王某从北京赶到上海作证。王某当庭表示同意田某将系争宝马轿车转让给吴某。 吴某代理律师所称: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〈关于依法查处盗窃、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〉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:“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,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,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。据此,认为田某与吴某于2002年11月签订的《车辆购置合同》无效。 刘春雷律师认为:《车辆购置合同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,一旦得到王某的追认,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。合同签订至今,王某从未向吴某主张过权利,王某得知这次诉争,不仅立马书面予以追认,还亲自出庭作证,《车辆购置合同》合法有效是勿庸置疑的。至于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〈关于依法查处盗窃、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〉》属于部门规章,而如果要依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合同无效,也仅限于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。 一审法院采纳了刘春雷律师的观点,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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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刘春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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